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19 15:58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二、内设机构
三、人员构成情况
四、2018年预算编制范围
第二部分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及“三公”经费预算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二、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三、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六、关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部门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七、关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八、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十、关于 “三公”经费支出表的说明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十二、关于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十三、关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十四、关于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第四部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单位基本情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实施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
(二)起草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和市政府规章,拟定民族、宗教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落实。指导实施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建设,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承办涉及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协调指导民族自治地方和有关少数民族的重大庆典活动;与相关部门对生产、经营清真饮食及清真市场检查管理。
(三)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对政府系统民族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四)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组织指导民族政策、民族法律和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五)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参与制定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建立和完善少数民族事业发展综合评价监测体系;推进实施民族事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六)研究分析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事业方面的问题并提出特殊政策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合作等有关工作;参与管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分配和使用;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扶贫工作。
(七)管理全市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翻译、出版和民族古籍的搜集、整理、出版工作。
(八)组织协调民族工作领域有关对外和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参与涉及民族事务的对外宣传工作。
(九)参与拟定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十)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政策、法规,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十一)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指导和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帮助宗教团体办好宗教院校,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十二)指导全市县(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事务的重大事件,对宗教场所的设立和重大宗教活动进行审核、审批;对宗教团体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和义工培训班审批;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制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三)组织宗教干部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宗教方面外事归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部门和宗教界对外以及对港澳台的宗教交往活动,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四)完成市政府及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2个内设机构:民族科、宗教科。
三、人员构成情况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及所属事业单位总人数19人,其中:在职职工10人,退休人员9人。
四、2018年预算编制范围
2018年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单位共计1个
第二部分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表
及“三公”经费预算表
(见附件)
第三部分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及
“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部门预算收支总表的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为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收支总预算156.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1万元,增加2%,主要原因是:人员增长工资
二、关于部门收入总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收入预算156.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6.5万元,占总收入的100%。
三、关于部门支出总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支出预算156.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47.5万元,占总支出的94.2%;项目支出9万元,占总支出的5.8%。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支总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财政拨款收支总预算156.5万元。收入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收入156.5万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83.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6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8.6万元。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规模变化情况。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156.5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3.1万元,主要原因是:人员增长工资。
(二)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结构情况。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83.6万元,占总支出的53.4%;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64.3万元,占总支出的41.1%;住房保障(类)支出8.6万元,占总支出的5.5%。
(三)一般公共预算当年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民族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2018年预算数9万元,与上一年相同,无变化。
2、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民族事务(款)一般行政运行(项)预算数为74.6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减少0.8万元,减少1%。主要原因是:压缩机关运行经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性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退休(项)预算数为64.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增加4万元,增长6.6%。主要原因是:增长住房提租补贴。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 (款)住房公积金(项)预算数为8.6万元。与上年度相同,无变化。
六、关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部门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47.5万元,其中:工资福利支出72.8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38.1万元、津贴补贴26.1万元、住房公积金8.6万元。商品服务支出10.1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0.9万元、印刷费0.5万元、手续费0.1万元,邮电费0.5万元,差旅费0.6万元,租赁费0.3万元,福利费0.2万元,其他交通费用6.8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0.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64.6万元,主要包括:退休费64.3万元、生活补助0.2万元、奖励金0.1万元。项目支出9万元。
七、关于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156.5万元,其中:机关工资福利支出72.8万元,包括:工资奖金津补贴64.2万元、住房公积金8.6万元。机关商品和服务支出19.1万元,包括:办公经费12.9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6.2万元。对个人和家庭胡补助支出64.6万元,包括:退休费64.3万元,社会福利和救助0.3万元。
八、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功能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支出,与上年一致。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经济分类支出表的说明
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支出,与上年一致。
十、关于 “三公”经费支出表的说明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2.9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2.9万元、公务接待0万元,因公出国费0万元。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与上年一致。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机关运行经费主要是指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2018年本单位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安排10.1元,与上年一致。
十二、关于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采购预算总额2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预算2万元。
十三、关于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说明
截止2018年1月1日,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账面固定资产总值11.2万元,其中:电脑及家具价值11.2万元。
十四、关于绩效评价情况说明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没有项目实行绩效目标管理。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双鸭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2018年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中相关名词解释如下:
一、财政拨款收入:反映财政部门用一般预算收入安排的预算单位资金。
二、一般公共服务(类)机构事务(款):反映本级财政部门的支出。
三、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四、一般行政管理事务:反映行政单位(包括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未单独设置项级科目的其他项目支出。
五、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反映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方面的支出。
六、 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反映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经费。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指用于住房改革方面的支出。
八、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十二、公务接待费: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责任编辑: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