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千里奔波回老家,不用去户籍所在地,在全国任意合规婚姻登记机关就近拿着身份证就能办结婚、离婚、补领结婚证,彻底告别异地来回跑的麻烦。新修订《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一周年以来,婚姻登记“全国通办”全面落地,真正实现便民利民,让异地办事更省心。针对大家关心的办理范围、所需材料、注意事项等热点问题,双鸭山市民政局为大家梳理了通俗版政策解读,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双方均是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都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 (二)一方是内地居民,另一方是外国人、港澳台居民或者华侨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件也属于“全国通办”的受理范围,可以在任一有相关婚姻登记权限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国内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只需提供双方身份证,再签署本人无配偶、无近亲关系的声明,不用户口本。只要材料齐全、信息核验无误,当场就能办结领证。 (一)如果个人婚姻状况、身份信息和系统核查不一致,要主动出示证明:离婚的带离婚证或法院文书,丧偶的带配偶死亡证明等。 (二)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离婚申请可以在全国任意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但30天冷静期结束后,领取离婚证必须回到当初申请的机构办理,不能跨机关领证。 (二)系统可异地电子调档的,不用回原登记地调取档案。 (三)少数无法线上调档的,建议咨询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部门,在取得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后,再进行补领证件。 (四)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件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六、补领结婚证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怎么办理? 当事人补领婚姻登记证件时,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至少两项婚姻关系证据的材料: (一)户口簿上夫妻关系的记载或者户口簿上曾经记载为夫妻关系的材料; (二)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当事人何年何月何日办理过结婚登记的说明材料; (三)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夫妻关系的人事档案复印件及单位证明材料; (四)村(居)民委员会主动出具的婚姻关系凭证材料; (五)两名近亲属作出的当事人为夫妻关系的声明。相关证明人须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与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处补领结婚证,进行书面声明并对证明事项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能够充分证明当事人依法登记过的证明材料。当事人声明依法登记且婚姻关系存续至今,能够提供充分证据的,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后为其补发结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