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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双岭征补公告〔20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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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双岭征补公告〔2025〕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拟使用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国有农用地。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了岭东区2025-02号地块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使用土地的目的
岭东区2025-02号地块拟用于建设能源类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使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岭东区2025-02号地块位于双鸭山市岭东区八道坝南侧,总面积:0.2236公顷,其中:农用地0.2236公顷(耕地0.2236公顷),建设用地0公顷,未利用地0公顷。土地使用权人为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
三、拟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拟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3〕2号)批复的岭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转用土地位于SYS-4区片,补偿标准为42万元/公顷;该地块用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详见附表。
四、安置意见
经与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协商,对拟使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安置对象: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地块用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户及安置农业人口。
(二)货币安置。土地补偿费共计93912.00元。征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研究落实。
五、社会保障
根据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提供的《关于岭东区2025-02号地块参保意见的函》,该地块用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参保安置事宜。
六、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303室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七、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使用土地所在的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及黑龙江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5年10月22日至2025年11月20日。
拟使用土地的权属单位如对本方案不服或者有修改建议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书面反馈;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联系人:包明山,联系电话:6103050。
岭东区人民政府
2025年10月22日
附表:
征地补偿明细表
|
序号 |
地块名称 |
权属 单位 |
地 类 |
面积(平方米) |
区片 地价(元/平方米) |
土地补偿费(元)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
补偿费小计(元) |
备注 |
|
1 |
岭东区2025-02号地块 |
双鸭山林业局有限公司 |
农用地 |
2236 |
42 |
93912.00 |
0 |
93912.00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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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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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合计 |
/ |
/ |
2236 |
42 |
93912.00 |
0 |
93912.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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