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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岭东区2025-01号地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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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鸭山市岭东区人民政府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岭东区2025-01号地块)
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岭东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了现状调查等前期工作,并制定了南山街道办事处转用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拟使用土地的目的
拟使用土地用于住宅建设,用途为住宅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二、拟使用土地的位置、地类及面积
岭东区2025-01号地块面积:0.6450公顷,其中:农用地0.4934公顷(林地0.4634公顷、草地0.0003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297公顷),建设用地0.1515公顷,未利用地0.0001公顷。
三、拟使用土地补偿标准
拟使用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双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告》(双政规〔2023〕2号)批复的岭东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拟转用土地位于SYS-2区片,补偿标准为66万元/公顷;该地块用地不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详见附表。
四、安置意见
经与南山街道办事处协商,对拟使用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口采取以下方式安置。
(一)安置对象: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地块用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户及安置农业人口。
(二)货币安置。土地补偿费共计325710.00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南山街道办事处后,其具体分配方案由南山街道办事处研究落实。
(三)社会保障安置:根据双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的《岭东区2025-01号地块项目被征地农民参保意见》,该地块用地不涉及被征地农民参保安置事宜。
五、办理补偿登记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拟使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其他相关权利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双鸭山市自然资源局303室办理补偿登记并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以《土地所有权调查确认表》和《土地使用权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确认表》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及我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联系人:包明山,联系电话:6103050。
2025年8月15日
附表:
征地补偿明细表
|
序号 |
地块名称 |
权属 单位 |
地 类 |
面积(平方米) |
区片 地价(元/平方米) |
土地补偿费(元) |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
补偿费小计(元) |
备注 |
|
1 |
岭东区2025-01号地块 |
南山街道办事处 |
农用地、未利用地 |
4935 |
66 |
325710.00 |
0 |
325710.00 |
/ |
|
2 |
/ |
/ |
/ |
/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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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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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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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5 |
/ |
325710.00 |
/ |
325710.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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